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要点
30. 软件工程基础知识
软件工程方法学包含三个要素:方法、工具和过程。方法是指完成软件开发的各项任务的技
术方法;工具是指为运用方法而提供的软件工程支撑环境;过程是指为获得高质量的软件所
需要完成的一系列任务的框架。
30.1. 软件需求分析与定义
软件需求是系统必须完成的事,以及必须具备的品质。软件需求包括功能需求、非功能需求
和设计约束。功能需求是指系统必须完成的那些事,即为了向它的用户提供有用的功能,产
品必须执行的动作。非功能需求是指产品必须具备的属性或品质。设计约束也称为限制条件、
补充规约。
业务需求:是指反映组织机构或客户对系统、产品高层次的目标要求,通常问题定义本身就
是业务需求
用户需求:是指描述用户使用产品必须要完成什么任务,怎么完成的需求,通常是在问题定
义的基础上进行用户访谈、调查,对用户使用的场景进行整理,从而建立从用户角度的需求。
系统需求:从系统的角度来说明软件的需求,包括用特性说明的功能需求,质量属性,以及
其他非功能需求,还有设计约束。
三者之间的关系:业务需求生成范围文档、用户需求生成用例文档、系统需求和用户需求生
成功能需求,三者结合加上质量属性、非功能需求、设计约束成为 SRS。
需求工程
需求工程是一个包括创建和维护系统需求文档所必需的一切活动的过程,通常包括需求开发
和需求管理两大工作。
需求开发:需求捕获、需求分析、需求规格化和需求验证四个阶段
需求管理:定义需求基线、需求变更管理、需求跟踪。
需求调查必须清楚了解三个问题
1、 应该搜集什么信息:与问题域相关的信息(业务资料、组织结构图、业务处理流程等)、
与要求解决的问题相关的信息、用户对系统的特别期望与施加的任何约束信息
2、 从什么地方搜集这些信息:客户、原有系统、竞争对手的产品、技术法规与标准
3、 用什么机制或者技术搜集这些信息:用户访谈、调查表、现场观摩、文档考古、会议
需求捕获的策略:在整个需求过程中,需求捕获、需求分析、需求规格化、需求验证四个阶
段不是瀑布式发展,而是迭代式的演化过程。
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础:可行性研究不是解决问题,而是研究问题的范围,及问题是否值得
去解决。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是问题定义,问题定义的关键是清晰地界定问题的内容、性质,
以及系统的目标、规模等内容,并形成完整的书面报告。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1、 技术可行性:现有的技术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该问题,是否有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案,现
有的技术力量是否达到
2、 经济可行性:支出分析、收益分析、投资回报分析及敏感性分析
3、 运行环境可行性:从用户单位的管理体制、管理方法、规章制度、工作习惯、人员素质、
数据资源积累、硬件平台等多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软件系统在交付后,是否能在用户
单位顺利运行。
4、 其他方面的可行性分析:法律可行性(合同责任、知识产权等)、社会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工作步骤
一般地,可行性研究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个阶段,
可以分成几个基本步骤:
1、 确定项目规模和目标
2、 研究正在运行的系统
3、 建立新系统的逻辑模型
4、 导出和评价各种方案
5、 推荐可行性方案
6、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7、 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可行性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的目的是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决定是否应该进行详细可行性研究
1、 分析项目的前途,决定是否应该继续深入调查研究
2、 初步估计和确定项目中的关键技术及核心问题,以确定是否需要解决
3、 初步估计必须进行的辅助研究,以解决项目的核心问题
初步可行性研究的结果是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比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粗略,但是
对项目已经有了全面的描述、分析和认证,所以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作为正式的文献供
决策参考,依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形成项目建议书,通过审查项目建议书决定项目的取舍,
即所谓的“立项”决策。
辅助(功能)研究
辅助(功能)研究包括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方面,但不是所有方面,一般只对项目的关键部分
进行辅助(功能)研究,并且只能作为初步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大规模投
资建议的前提或辅助,辅助研究的一个目的就是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节省费用。
详细可行性研究
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是投资前的四个阶段
升级改造项目只做初步和详细研究,小项目一般只进行详细可行性研究。
详细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决策前对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法律、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条件和
情况进行详尽的、系统的、全面的调查、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论
证、比较,并对项目建设完成后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最终提交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将成为进行项目评估和决策的依据。
详细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1、 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部门与地区的发展规划,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
律、法规和制度
2、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开发建设要求请求的批复
3、 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4、 国家、地区、企业的信息化规划和标准
5、 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6、 技术、产品或工具的有关资料
7、 国家有关经济法规、规定。
详细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原则
1、 科学性
2、 客观性
3、 公正性
详细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1、 概述:项目背景、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2、 需求确定
3、 现有资源、设施情况分析
4、 设计(初步)技术方案
5、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建议
6、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
7、 项目组织、人力资源、技术培训计划
8、 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9、 合作、协作方式
10、 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项目论证
项目论证是指对拟实施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盈利性,实施上的
可能性、风险性进行全面科学的综合分析,为项目决策提供客观依据的一种技术经济研究活
动。项目论证应该围绕着市场需求、开发技术、财务经济三个方面展开调查和分析,市场
是前提、技术是手段、财务经济是核心。
项目论证一般分为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详细可行性研究
项目评估
项目评估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由第三方(国家、银行或有关机构)根据国家颁
布的政策、法规、方法、条例等,从项目、国民经济、社会角度出发,对拟建项目建设的必
要性、建设条件、生产条件、产品市场需求等进行评价、分析和论证,目的是审查项目可行
性研究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客观性,为银行的贷款决策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决策提供科
学依据。
需求分析工作通常七个方面:
1、 绘制系统上下文范围关系图:是用于定义系统与系统外部实体间的界限和接口的简单模
型。
2、 创建用户接口原型:创建可抛弃的用户界面原型
3、 分析需求的可行性
4、 确定需求的优先级
5、 为需求建立模型:用图形表示的需求就是需求建模,OO 的用例图、结构化的 DFD、OD
的 E-R 图
6、 创建数据字典
7、 使用质量功能调配(QFD):QFD 将需求分为三类,期望需求(少了不满意)、普通需求、
兴奋需求(有客户惊喜,没有也不责备)
流行的需求分析方法论
结构化分析方法(SA)、软件系统方法、面向对象分析方法 OOA、面向问题域的分析(PDOA)
结构化分析与面向对象分析方法之间最大差别是:SA 把系统看做一个过程的集合体,包括
人完成的和电脑完成的,OOA 把系统看成一个相互影响的对象集。
SA 常用的工具包括:数据流图(DFD)、数据字典(DD)、结构化语言、判定表、判定树
SA 是一种强烈依赖数据流图的自顶向下的建模方法。
Context 图:系统上下文范围关系图:将整个待开发的系统表示为一个过程,将所有的外部
实体和进出系统的数据流都画在一张图中,可以把整个系统的范围勾画出来。
DFD 0 层图是对 Context 图的细化
为了能够更好地描述 DFD 的部件,结构化分析方法还引入了数据字典、结构化语言,以及决
策树、决策表等方法。通过使用这些工具,能够对数据流图中描述不够清晰的地方进行有效
的补充。
数据字典:对与系统相关的数据元素有组织的列表和精确定义,使用户和系统分析员对输入、
输出、存储成分和中间计算结果有共同的理解。
结构化语言说明加工处理流程,用来描述一些重要的、复杂的过程的程序逻辑;
决策表和决策树是对处理逻辑的表示方法。
30.2. 软件设计
软件设计基本原则:
1、 信息隐蔽:每个模块的实现细节对于其他模块来说是隐蔽的,模块中所包含的信息不允
许其他模块使用。信息隐蔽技术提高了软件的可维护性,改善了软件的可靠性。
2、 模块独立性:是指软件系统中每个模块只涉及软件要求的具体子功能,和其他的模块接
口是简单的,一般采用两个准则度量模块独立性:模块间耦合和模块内聚。
耦合是程序结构中模块间相互关联紧密程度的度量,耦合程度取决于各个模块间接口的复杂
程度、调用模块的方式,以及接口的信息量。耦合分为七种:
1、 非直接耦合:两个模块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它们之间的联系完全是通过主模块的控制和
调用来实现的,非直接耦合的模块独立性最强
2、 数据耦合:一个模块访问另一个模块时,彼此之间是通过简单变量(不是控制参数、公
共数据结构和外部变量)来交换输入、输出信息的,这种耦合为数据耦合
3、 标记耦合:一组模块通过参数表传递记录信息,就是标记耦合,这个记录是某一数据结
构的子结构,而不是简单变更。
4、 控制耦合:一个模块通过传送开关、标志、名字等控制信息,明显地控制选择另一模块
的功能,称为控制耦合
5、 外部耦合:一组模块都访问同一全局简单变量而不是同一全局数据结构,而且不是通过
参数表传递该全局变量的信息,则称为外部耦合。
6、 公共耦合:若一组模块都访问同一个公共数据环境,则它们之间的耦合就称为公共耦合。
公共的数据环境可以是全局数据结构、共享的通信区、内存的公共覆盖区。
7、 内容耦合:一个模块直接访问另一个模块的内部数据;一个模块不通过正常入口转到另
一模块内部;两个模块有一部分程序代码重叠;一个模块有多个入口。
内聚是一个模块内部各个元素彼此结合的紧密程度的度量,各元素之间的联系越紧密,内聚
性越高,与其他模块间的耦合性就越低,而模块独立性就越强。
在设计模块时应尽量争取高内聚,内聚性分为七种:
1、 功能内聚:实现一个功能,内聚性最强
2、 信息内聚:完成多个功能,各个功能在同一数据结构上操作
3、 通信内聚:模块内各功能部分使用了相同的输入数据或产生相同的输出数据
4、 过程内聚:把流程图中某一部分划出组成模块,即过程内聚,如循环部分、判定部分、
计算部分分成三个模块
5、 时间内聚:又称为经典内聚,大多为多功能模块,模块的各个功能的执行与时间有关,
如初始化模块和终止模块
6、 逻辑内聚:把几种相关的功能组合在一起,由传送给模块的判定参数来确定执行哪一种
功能。
7、 巧合内聚:模块内各部分之间没有联系,或即使有联系,也很松散,是内聚程序最低的
模块。
结构化设计方法
四种模块:传入模块、传出模块、变换模块、协调模块
结构图着重反映模块间的隶属关系,着眼于软件系统的总体结构,即模块间的调用关系和层
次关系。程序流程图着重表达程序执行的顺序,以及执行顺序所依赖的条件。
常用的系统结构图包括:变换型系统结构图、事务型系统结构图、混合型事务结构图
用户界面设计
好的用户界面应具有如下特点:
1、 可使用性:使用简单、术语标准化、响应快、具有容错能力、具有 HELP 功能
2、 灵活性:能够满足不同用户的要求、可根据需要制定和修改界面方式
3、 复杂性和可靠性:无故障使用的间隔时间。
设计评审
在开发时期的每个阶段,特别是设计阶段结束时要进行严格的技术评审,尽量不让错误传播
到下一个阶段,设计评审一般采用评审会议的形式来进行。
设计评审一般涉及到的人员包括:设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确定主审员、审批评审记录)、
主审员、评审组
30.3. 软件测试
软件测试是为了发现错误而执行程序的过程,是根据程序开发阶段的规格说明及程序内部结
构而精心设计的一批测试用例,并利用这些测试用例去运行程序,以发现程序错误的过程。
测试用例设计
测试用例是为特定目标开发的测试输入、执行条件和预期结果的集合。设计测试用例通常有
两种常用的测试方法:黑盒测试和白盒测试
黑盒测试
不考虑程序的内部逻辑结构和内部特性,只依据程序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检查程序的功能
是否符合它的功能说明,又称为功能测试或数据驱动测试。
黑盒测试主要是在程序的接口上进行测试,主要是为了发现以下错误:
是否有不正确或遗漏了的功能;
在接口上,能否正确的接收输入,能否输出正确的结果
是否有数据结构错误或外部信息访问错误
性能上是否能够满足要求
是否有初始化或终止错误
黑盒测试的测试用例设计方法主要有:
等价类划分:是一种典型的黑盒测试方法,依据程序的规格说明书来设计测试用例,将所有
可能的输入数据划分为若干个部分,然后从每一部分中选取少数有代表性的数据作为测
试用例,分为划分等价类和选取测试用例两步。
边界值分析:是对等价类划分方法的补充,选取正好等于、刚刚大于或刚刚小于边界的值作
为测试数据,从经验得知,大量的错误是发生在输入或输出范围的边界上。
错误推测法:可以靠经验和直觉推测程序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错误,从而有针对性编写检查这
些错误的用例
因果图:如果在测试时必须考虑输入条件的各种组合,可使用一种适于描述多种条件的组合,
相应产生多个动作的形式来设计测试用例,这就需要利用因果图。因果图最终生成的就
是判定表,它适合于检查程序输入条件的各种组合情况。
白盒测试
允许测试人员利用程序内部的逻辑结构和有关信息,设计或选择测试用例,对程序所有逻
辑路径进行测试。确定实际的状态是否与预期的状态一致,又称为结构测试和逻辑驱动测
试。
白盒测试主要对程序模块进行如下检查:
对程序模块的所有独立的执行路径至少测试一次
对所有的逻辑判定,取“真”与取“假”的两种情况都至少测试一次
在循环的边界和运行界限内执行循环体
测试内部数据结构的有效性等
逻辑覆盖
逻辑覆盖是以程序内部的逻辑结构为基础的设计用例的技术。它属白盒测试,包括语句覆盖、
判定覆盖、条件覆盖、判定-条件覆盖、条件组合覆盖、路径覆盖等
软件测试是由一系列不同的测试所组成,这些软件测试步骤分为: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确
认测试和系统测试。
单元测试:也称为模块测试,是针对每个模块进行的测试,可从程序的内部结构出发设计
测试用例,通常在编码阶段进行,必要的时候要制作驱动模块和桩模块,驱动模块是指
在单元测试和集成测试中,协调输入和输出的测试程序;桩模块指模拟被调用单元的程
序。
单元测试可以测试模块接口、局域数据结构、独立路径、错误处理路径和边界条件。
集成测试:在单元测试的基础上,将所有模块按照设计要求组装成系统,应提交集成测试
计划、集成测试规格说明和集成测试分析报告。把模块组装为系统的方式有两种:一次
性组装方式和增殖式组装方式。
集成测试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把各个模块连接起来的时候,穿越模块接口的数据是否
会丢失,一个模块的功能是否会对另一个模块的功能产生不利的影响;各个子功能组合
起来,能否达到预期要求的父功能;全局数据结构是否有问题;单个模块的误差累积起
来,是否会放大,从而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
确认测试:确认测试依据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验证软件的功能、性能及其他特性是否与用
户的要求一致。确认测试应交付的文档有:确认测试分析报告;最终的用户手册和操作
手册;项目开发总结报告。
系统测试:将软件放在整个计算机环境下,包括软硬件平台、某些支持软件、数据和人员等,
在实际运行环境下进行一系列的测试。系统测试的目的是通过与系统的需求定义做比
较,发现软件与系统的定义不符合或矛盾的地方。
@测试:是由一个用户在开发环境下进行的测试,也可以是公司内部的用户在模拟实际操
作环境下进行的测试。@测试的目的是评价软件产品的功能、局域化、可使用性、可靠
性、性能和支持,尤其注重产品的界面和特色,@测试可以从软件产品编码结束之时开
始,或者在模块测试完成之后开始,也可以在确认测试过程中产品达到一定的稳定性和
可靠程度之后再开始
β 测试:β 测试是由软件的多个用户在实际使用环境下进行的测试,这些用户返回有关错
误信息给开发者,β 测试是在开发者无法控制的环境下进行的软件现场应用。Β 测试
着重于产品的支持性,包括文档、客户培训和支持产品。只有当@测试达到一定的可靠
程度时,才开始 β 测试。它处在整个测试的最后阶段。
面向对象的测试分为 OOA Test、OOD Test、OOP Test、面向对象单元测试、面向对象集成
测试、面向对象系统测试。
OOA Test 重点应该放在完整性和冗余性,分为五个方面:对认定的对象的测试、对认定的
结构测试、对认定的主题的测试、对定义的属性和实例关联的测试、对定义的服务和消息关
联的测试。
30.4. 软件维护
软件维护的目的是保证软件在运营时期能够正常运行。
软件具有可维护性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
可理解性
可测试性
可修改性
提高软件的可维护性
采用软件工程提高软件的可维护性:注重文档(用户文档和系统文档)
注重可维护性的开发过程:从软件的可理解性、可测试性、可修改性等方面提高软件可维护
性。需求分析阶段对可能的修改部分明确说明,设计阶段遵循高内聚低耦合的设计原则,
编码阶段采用科学的编码规范,保证保释的质量,测试阶段做好测试记录及相关文档,
维护阶段有要严格的配置管理,保证系统文档、用户文档与系统的一致性。
可维护性的度量
从软件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度量可维护性
软件外部使用平均修复时间(MTTR)来度量软件的可维护性,它是指处理一个有错误的软件
组件需要花费的平均时间。
M=1/(1+MTTR)
平均修复时间需要记录:分析问题需要的时间、确定改动方案需要的时间、执行改动花费的
时间、测试改动花费的时间、其他管理花费的时间
软件内部,通过度量软件的复杂性来间接度量可维护性,与软件复杂性相关的因素包括:环
路数、软件规模、其他因素(嵌套深度、系统用户数)
软件维护的分类
纠错型维护:纠正和改正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错误
适应型维护:适应变化了环境而修改软件的活动
完善型维护:为了扩充或完善原有软件的功能或性能而修改软件的活动
预防型维护:为了提高软件的可维护性和可靠性,为未来进一步改进打下基础而修改软件的
活动。
纠错型维护、适应维护、完善型维护是由用户驱动的、预防型维护是由开发商驱动的。
总体上完善性维护约占 50%以上,适应性维护约占 25%,纠错型维护约占 20%,预防型维护
约占 5%。
软件维护的工作量
维护活动可分成生产类(如确认需求、设计、编码、测试、培训等)和非生产类(熟悉原
有软件的代码,理解原有软件的结构等)
维护工作量数学模型:
c d M P K
M=维护的总工作量
P=生产类活动工作量
K=经验常数
c=软件的复杂程度
d=维护人员对软件的熟悉程度
生产类维护工作量相对来说比较稳定
由于开发混乱,导致软件复杂度 c 增加,同时使维护人员理解软件的难度增加,对软件的
熟悉程度 d 降低,维护工作量快速上升
在软件复杂度 c 一定的前提下,维护人员对软件的熟悉程度 d 越低,则维护工作量呈指数
规律增加
影响维护工作量的其它因素包括:
维护工作本身是否规范,及维护工作对后续维护工作量的影响
软件系统的类型不同维护工作量也有区别
硬件是否稳定。
软件维护作业的实施和管理
本质上说,维护过程是修改和压缩了的开发过程
1、 建立维护组织
2、 提出维护需求
3、 实施维护作业
4、 记录维护要素
5、 评价维护活动
30.5. 软件再生工程
1、 筛选
2、 文档重构
3、 代码重构
4、 数据重构
5、 逆向工程
6、 重新开发
30.6. 软件配置管理
软件配置管理是通过在软件生命周期的不同的时间点上对软件配置进行标志并对这些被标
志的软件配置项的更改进行系统控制,从而达到保证软件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的过程。
软件配置管理的四个功能:配置标志、配置控制、配置状态发布、配置的评审。
接受软件配置管理过程控制的软件受控配置项应包括一切可能对软件产品的完整性和一致
性造成影响的组成要素。比如项目文档、产品文档、代码、支撑数据、项目编译建立环境、
项目运行环境等。
配置项是逻辑上组成软件系统的各组成部分,是软件配置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基线是一个配置项或一组配置项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时间点通过正式评审而进入正式受控
的一种状态,这个过程被称为基线化。每一个基线都是其下一步开发的出发点和参考点。上
一个基线加上增加和修改的基线内容形成下一个基线。这就是基线管理,
基线具有以下属性:
1、 通过正式的评审过程建立
2、 基线存在于基线库中,对基线的变更接受更高权限的控制。
3、 基线是进一步开发和修改的基准和出发点
配置标志是软件生命周期里选择定义各类配置项,建立各类基线、描述相关软件配置项及其
文档的过程。配置标志分为三个步骤:
1、 将软件分组成一系列软件配置项
2、 定义对配置项命名规则
3、 对配置项的描述文档(功能,性能,物理特性等)
配置控制
是对配置项的变更申请进行初始化、评估、协调、实现,包括将通过和实现的变更加入到基
线中的更改控制过程。
变更控制
变更分为两种类型:功能变更和错误修复变更
1、 功能变更:根据客户的需要增加或删除某些功能,或者修改实现功能的方法所引起的变
更
2、 错误修改变更是为了修改漏洞的需要而产生的变更
变更申请
成本/效益分析
决定是否进行变更
实施变更
审查
检入
配置状态报告
是跟踪对软件的更改的过程,它保证对正在进行和已完成的变更进行记录、监视并通报。用
以跟踪对已建立基线的需求、源代码、数据,以及相关文档的更改。
1、 配置状态记录
2、 编制配置状态报告:软件配置项的状态、变更申请和已批准的变更实现情况
3、 配置状态发布:通知相关管理人员和软件工程师
配置库
收集所有与配置有关的信息,评价系统变更的效果,为配置管理过程提供管理信息
1、 开发库:专供给开发人员使用,内容可由开发人员决定是否修改
2、 受控库:也称为软件配置管理库,
3、 产品库:存放最终产品、等待交付用户或现场安装的产品
配置评审
是验证一个可发布的软件基线是否包含了它应包括的所有内容。包括功能配置评审和物理配
置评审。
1、 功能配置评审:确认软件已通过测试并满足基线规定的需求说明,保证正确性
2、 物理配置评审:确认将发布的软件包含了所有必需的组成部分(代码、文档、数据)保
证完整性
判断变更是否正确完成,需进行正式技术评审和软件配置审核
1、 正式技术评审:检查已完成修改的软件配置对象的技术正确性
2、 软件配置审核:各项产品在技术上和管理上的完整性。
30.7. 软件开发环境(SDE)
软件开发环境是一组相关软件工具的集合,它们组织在一起支持某种软件开发方法或者与某
种软件开发模型相适应
SDE 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软件工具。
集成型开发环境具有集成性、开放性和可剪裁性特点。开放性使其可扩展,可剪裁性使其可
适应各类应用形成特定的开发环境。
集成开发环境由工具集和环境集成机制两部分组成。
工具集包括项目管理工具、支撑工具、分析设计工具、程序设计工具、测试工具、维护工具
等。
环境集成机制主要有数据集成机制、控制集成机制和界面集成机制
1、 数据集成机制:提供统一的数据模式和数据接口规范,如共享文件、共享数据结构、和
共享信息库等。使相互协作的工具可通过统一的模式与规范交换数据。
2、 控制集成机制:支持各工具或各开发活动之间的通信、切换、高度和协同工作。一般通
过消息通信机制实现。
3、 界面集成机制:提供统一的工具界面风格和统一的操作方式,减少用户学习不同工具的
使用成本。
软件开发环境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 工具集
2、 集成机制
3、 环境信息库
4、 过程控制和消息服务器
5、 环境用户界面
软件开发环境的结构为层次性结构,分为四层
1、 宿主层:包括基本宿主硬件和基本宿主软件
2、 核心层:包括工具组、环境数据库和会话系统
3、 基本层:包括至少一组工具,如编译工具、调试工具等
4、 应用层:以基本层为基础补充某些工具,以适应应用软件的要求。
30.8. 软件过程管理
CMM: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
CMM 基本概念
1、 过程:为实现既定目标的一系列操作步骤
2、 软件过程:指人们用于开发和维护软件及其相关产品的一系列活动、方法、实践和革新。
3、 软件过程能力:描述了在遵循一个软件过程后能够先到的预期结果的界限范围,是对能
力的一种衡量,用它可以预测一个组织在承接下一个软件项目时,能期望得到的最可能
的结果。
4、 软件过程性能:表示遵循一个软件过程后所得到的实际结果,软件过程性能关注的是实
际得到的结果,软件过程能力关注的是期望得到的结果。由于项目要求和客观环境的差
异,软件过程性能不可能充分反映软件过程整体能力,即软件过程性能受限于它的环境。
5、 软件过程成熟度:指一个具体的软件过程被明确地定义、管理、评价、控制和产生实效
的程度。表明了组织实施软件过程的实际水平。
6、 关键过程域:指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操作活动。这些活动反映了一个软件组织改进软件过
程时所必须满足的条件。KPA 标志了达到某个成熟程度级别时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7、 关键实践:指关键过程域中的一些主要实践活动。每个 KPA 由关键实践组成,通过实现
关键实践达到关键过程域的目标,关键实践描述了该做什么,但没有规定如何去做。
8、 软件过程评估:用来判断一个组织当前所涉及的软件过程的状态,以确定组织该如何对
其进行有效的改进。
9、 软件能力评价:用来判断有意承担某个软件项目的软件组织的软件过程能力,或判断已
进行的软件过程所处的状态是否正确或是否正常。
10、 软件工程组:负责一个项目的软件开发和维护活动的团队,如分析、设计、编码测
试等
11、 软件相关组:支持但不直接负责软件开发和维护工作的团队,如质量保证组,软件
工程过程组等
12、 软件工程过程组:由专家组成的组,推进组织采用的软件过程的定义、维护和改进
工作。
13、 系统工程组:包括分析系统需求,将系统需求分配给硬件、软件和其他成分,规定
硬件、软件和其他成分的界面。
14、 系统测试组
15、 软件质量保证组
16、 软件配置管理组
17、 培训组
CMM 分级标准
1、 初始级:软件过程定义无章法和无步骤可循的状态,成功往往依赖个别人或机遇
2、 可重复级:建立了基本的项目管理过程,对类似的项目,能重复以往所取得的成功
3、 已定义级:定义了组织级的标准软件过程
4、 已管理级:是量化的管理,所有过程都建立了相应的度量方式
5、 优化级:通过各种定量分析,能够不断地、持续地进行过程改进。
除第一级外,每一级都设定了一组目标,如果达到这组目标,则表明达到了这个成熟级别,
每个低级别的实现均是高级别实现的基础,上升一组需 12~30 个月之间。
CMM 分级标准有两个用途:
1、 软件组织利用它可以评估自己当前的过程成熟度,并以此提出严格改进策略
2、 作为客户选择软件开发商的一种评价标准。
CMM 的内部结构
除第一级外,每一级按完全相同的内部结构构成。
1、 最顶层为成熟度等级,反映了软件组织的软件过程能力
2、 成熟度等级包含关键过程域:要达到某个成熟度等级,必须完全满足关键过程域所规定
的的要求。单个项目管理在可重复级,集成、同组评审,过程、培训在已定义级,定量
管理和软件质量管理在已管理级,改进和缺陷预防在优化级
1、可重复级:需求管理、软件项目计划、软件项目跟踪与监控、软件子合同管理、软
件质量保证、软件配置管理
2、已定义级:集成软件管理、组间协调、组织过程焦点、组织过程定义、培训程序、
软件产品工程、同级评审
3、已管理级:定量管理过程、软件质量管理
4、优化级:技术改进管理、过程改进管理、缺陷预防
3、 KPA 用 5 个公共属性对关键实践分组,
1、执行约定:也称实施保证,是组织为了建立和实施 KPA 必须采取的行动,与政策和
管理方式有关
2、执行能力:也称实施能力,是企业实施 KPA 的前提条件,满足了这些条件后,可有
可能执行 KPA 的实践活动,关注项目计划的实践,资源的配置,责任的分配,培训等
3、实施活动:执行 KPA 所需的必要行动、任务和步骤。包括计划、执行的任务,任务
的跟踪等。是惟一与项目执行相关的的属性,其他属性涉及 CMM 能力基础设施的建立。
4、度量和分析:确定执行活动的状态和执行活动的有效性
5、实施验证:验证执行活动是否与建立的过程一致。如管理评审和审计,质量保证等
软件过程评估(SPE)和软件能力评价(SCE)
软件过程评估(SPE)针对的是软件组织自身内部软件过程的改进问题,目的在于发现缺陷,
提出改进方向。
软件能力评价(SCE)是对接受评价者在一定条件下、规定时间内能否完成特定项目的能力
的考核。
SPE 和 SCE 的过程:
1、 成立评估小组
2、 问卷调查和取样
3、 结果分析
4、 现场访问
5、 与 CMM 模型对照分析
6、 依据 KPA 的基本情况列出评估提纲
SPE 和 SCE 不同:
1、 SPE 和 SCE 在出发点和目标上的不同,使会谈、调查、收集的信息和输出的表示方式有
本质的不同
2、 SPE 和 SCE 结果和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同
3、 SPE 和 SCE 对被评价单位的影响不同,进而也影响到单位对 SPE 和 SCE 的态度,一般对
SPE 的态度比较开放,对 SCE 的态度比较慎重。
软件企业如何实施 CMM
1、 提高思想认识
2、 进行 CMM 培训和咨询工作
3、 确定合理的目标
4、 成立工作组
5、 制定和完善软件过程
6、 内部评审:组织内部成员,对自己的软件过程进行评审,找出其中的不足并进行改进
7、 正式评估:由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CMU/SEI)授权的主任评估师领
导一个评审小组进行。
8、 根据评估结果改进软件过程
CMMI 综述
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是 CMM 模型的最新版本,专业领域覆盖软件工程、系统工程、集成产品
开发和系统采购。
CMMI 模型的表示
CMMI 模型两种表示法:阶段式和连续式。连续式表示法强调的是单个过程域的能力,从过
程域的角度考察基线和度量结果的改善,其关键术语是“能力”。而阶段式表示法强调的是
组织的成熟度,从过程域集合的角度考察整个组织的过程成熟度阶段,其关键术语是“成熟
度”。
阶段式模型分为 5 个级别
1、 级别 1(初始级):代表了以不可预测结果为特征的过程成熟度,过程处于无序状态,成
功主要取决于团队的技能
2、 级别 2(已管理级):代表了可以重复项目执行为特征的过程成熟度,主要的过程焦点在
于项目级的活动和实践。
3、 级别 3(严格定义级)代表了以组织内改进项目执行为特征的过程成熟度。建立组织级
的活动和实践。
4、 级别 4(定量管理级)代表了以改进组织性能为特征的过程成熟度。在业务表现的竞争
尺度方面的结果是可预测的。
5、 级别 5(优化级)代表了以可快速进行重新配置的组织性能,以及定量的、持续的过程
改进为特征的过程成熟度。
CMMI 评估分为三类
1、 A 类评估:全面综合的评估方法,要求在评估中全面覆盖评估中所使用的模型,并且在
评估结果中提供对组织的成熟度等级的评定结果。
2、 B 类评估:较少综合,花费也较少。在开始时做部分自我评估,并集中于需要关注的过
程域。不评定组织的成熟度等级。
3、 C 类评估:也称为快估。主要是检查特定的风险域,找出过程中的问题所在。
CMMI 阶段式的基本结构从 CMM 演变而来,但是 CMMI 的结构更加形式化和精致,也更加复杂,
尤其为了保证连续式和阶段式的统一性,增加了结构的理解难度
CMMI 与 CMM 相比,强调对需求、工程过程、度量、风险的管理。
CMM 是作为评估标准出现的,所以是必要的才能保证评估的标准,CMMI 是作为改进模型出
现的,罗列了较多的最佳实践,以利于过程的改进。
个体软件过程(PSP)
个体软件过程是一种可用于控制、管理和改进个人工作方式的自我持续改进过程。是一个包
括软件开发表格、指南和规程的结构化框架。PSP 与具体的技术相对独立,其原则能够应用
到几乎软件工程任务之中。
CMM 侧重于软件企业中有关软件过程的宏观管理,面向软件开发单位,PSP 则侧重于有关软
件过程的微观优化,面向软件开发人员。
PSP 分为四个级别:
1、 个体度量过程 PSP0 和 PSP0.1:建立个体过程基线,学会使用 PSP 的各种表格采集过程
的有关数据,记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以提高软件开发人员的质量意
识和过程意识。
2、 个体规划过程 PSP1 和 PSP1.1:重点是个体计划,学会编制项目开发计划。
3、 个体质量管理过程 PSP2 和 PSP2.1:重点是个体质量管理,根据程序的缺陷建立检测表,
按照检测表进行设计复查和代码复查,以便及早发现缺陷,使修复缺陷的代价最小。
4、 个体循环过程 PSP3:把个体开发小程序所能达到的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延伸到大型程
序。其方法是采用迭代增量式开发方法。
群组软件过程(TSP)
TSP 对群组软件过程的定义、度量和改革提出了一套原则、策略和方法,描述了如何创建高
效且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工程小组。
实施 TSP 的五个先决条件:
1、 高层主管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支持
2、 全体有关人员的积极参与
3、 循环往复、持续改善,不能一蹴而就
4、 项目组的开发人员需要经过 PSP 培训
5、 整个开发单位的能力成熟度在应处于 CMM 二级以上
TSP 一般将一个软件项目的开发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CMM/TSP/PSP 三者的结合
CMM/TSP/PSP 为软件产业提供了一个集成化的、三维的软件过程改进框架。CMM 是过程改善
的第一步,它提供了评价组织能力的方式,并为 TSP 提供了指导原则。PSP 为 TSP 的实施提
供了软件工程师的个人技能。TSP 结合了 CMM 的管理方法和 PSP 的工程技能。
31. 招标投标法
31.1. 总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1.2. 招标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的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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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进行邀请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
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 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
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
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
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
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
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
容。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1.3. 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
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
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
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
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
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根据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
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
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
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
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中标。
31.4. 开标、评标、中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
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
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
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
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
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
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
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
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
责任。
评标积分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
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
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1.5. 法律责任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罚款,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
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璀改正,可以外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
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此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
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法律责任中单位违反规定的大多处项目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下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单位
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31.6. 附则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
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
益的除外。
32. 著作权法
32.1. 总则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
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
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
品: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在受本法保护
本法不适用于: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
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2.2. 著作权
著作权人包括:
1、 作者
2、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
多份的权利
6、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
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
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
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 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 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 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5 至第 17 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
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 5 项至第 17 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
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
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为作者。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
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
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
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
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都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
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
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奖励:
1、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
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
所有人享有。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第 5 至第 17 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
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第 5 至第 17 项规定的
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第 5 至第 17 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
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
十年的 12 月 31 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
发表权、第 5 项至第 17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
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
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
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
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
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
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
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
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则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
品或者单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
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2.3.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 付酬标准和办法
5、 违约责任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转让第 5 至第 17 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作品的名称
2、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 转让价金
4、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 违约责任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
当事人不得行使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只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的付酬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32.4.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32.5.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
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
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
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促使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仲裁条款,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2.6. 附则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3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3.1. 总则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本条件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件享有著作权。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等。
33.2.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 发表权
2、 署名权
3、 修改权
4、 复制权
5、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 出租权:
7、 信息网络传播权
8、 翻译权
9、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
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
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
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
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接受他人招手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
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
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 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 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
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保护期为死亡后 50 年 12 月 31 日,合作开
发的截止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
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
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
件。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
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33.3.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
有权利。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
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
33.4. 法律责任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
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
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
使用。
33.5. 附则
34. 政府采购法
34.1. 总则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队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
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
雇用等。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
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
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
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
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
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
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34.2.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
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队组织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
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输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
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
要求。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
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
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
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
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
机构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输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
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4.3.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3、 竞争性谈判
4、 单一来源采购
5、 询价
6、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
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
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4.4. 政府采购程序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
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施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的人
数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说不定成交的
标准等事项。
3、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5、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
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成立询价小组:三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2、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 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
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效的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
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
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4、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6、 废标的原因
7、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34.5.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
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
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
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效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
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所有补充合
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6. 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
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
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
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
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34.7.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
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
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同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34.8. 法律责任
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
分析别处理:
1、 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2、 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
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下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前 1 至 5 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4.9. 附则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
适用本法。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35. 合同法
35.1. 一般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5.2.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行该特定
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人
要约可以撤消。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的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
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
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
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
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
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
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
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
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
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
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
格式条款。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在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5.3. 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
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
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得利益的合同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
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
合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鬲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5.4.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
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
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
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
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
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
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
照原价格执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按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
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
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
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
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
履行合同义务。
35.5.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
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权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
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35.6.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
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35.7.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
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
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
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015软考网工信管交流群59941055
35.8. 其他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
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名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
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
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其他为四年。
35.9.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
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
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
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
零部件。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
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使
其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
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5.10.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称分别转名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
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主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揽损
害赔偿责任。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
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
作量增付费用。
发包人使其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
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作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5.11.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
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
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提成支付的比例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
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
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
利。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
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
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
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
承担责任。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
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
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
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
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
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
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
竞争和技术发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
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
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
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
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
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
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
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
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
量,不接受或者使其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
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
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
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6. 软件工程的国家标准
软件工程国家标准分为六大类
1、 专业基础标准
2、 过程标准
3、 质量标准
4、 技术与管理标准
5、 工具与方法标准
6、 数据标准
大纲将软件工程标准分为 4 大类:
1、 基础标准
软件工程术语
信息处理 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的文件编辑符号及约定
信息处理系统 计算机配置图符号及约定
2、 开发标准
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软件支持环境
软件维护指南
3、 文档标准
软件文档管理指南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
4、 管理标准
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
信息技术 软件产品评价 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
标准化工作的特征包括横向综合性、政策性和统一性。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
果为基础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的实质是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
标准化的目的是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标准化的基础原理是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
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
1、 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2、 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
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3、 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标准化机构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
信息技术领域: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Internet 协会、国际 Web 联盟(W3C)
在中国,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SAC)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管委领导下负
责信息技术领域国家标准的规划和制订工作。
根据制定机构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标准按类型划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联合机构制定和公布,提供各国参考的标准,ISO、IEC、ITU
2、 国家标准:是指由政府或国家级的机构制定或批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标准,
GB 或 GB/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国标委制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
准和公布
FIPS-NBS:美国国家标准局联邦信息处理标准
BS:英国国家标准
JIS:日本工业标准
3、 行业标准:是指由行业机构、学术团队或国防机构制定,并适用于某个业务领域的标准,
IEEE: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标准
GJ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事标准,
DOD-STD:美国国防部标准,适用于美国国防部门
MIL-S:美国军用标准,适用于美国军队内部
4、 区域/地方标准:是指由区域性国际联合机构制定和公布,提供区域内各国参考和执行
的标准
ARS:非洲地区标准
ASMO:阿拉伯标准
EN:欧洲标准
ETS:欧洲电信标准
PAS:泛美标准
国内地方标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仅适用于本地的标准。
5、 企业标准:是指一些大企业或机构,由于工作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企业或机构的标准,
企业标准以 Q 开头。
各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1、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2、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废止
3、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
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后,该项地方标准即
行废止。
4、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当一国产品在另一国销售时,应当优先适用销售地的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
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
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以 GB 形状,推荐性国家标准以 GB/T 开头,2001 年起,指南类国家标准以
GB/Z 开头,指南性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全文强制的必须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条文强制的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其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国家、人身、财产、动植的安全,产品或工程的质量、卫生、环境
保护,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强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属于违法
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但,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
就成为各方必须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软件工程的 33 项标准全部为推荐性标准。
36.1. GB/T 11457-2006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范围
本标准定义软件工程领域中通用的术语,适用于软件开发、使用维护、科研、教学和出版等
方面
36.2. GB 1526-1989:信息处理 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
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制符号
及约定
基本符号:当处理或数据媒体的精确性质或形式未知时,或者当不需要描述实际的媒体时所
使用的符号
特定符号:当处理数据或数据媒体的精确性质或形式已经知道时,或者当需要描述实际的媒
体时所使用的符号
流程图:对某一个问题的定义、分析或解法的图形表示,图中用各种符号来表示操作、数据、
流向以及装置等。
1、 数据流程图:表示求解某一问题的数据通路。同时规定了处理的主要阶段和所用的各种
数据媒体,包括:
1、指明数据存在的数据符号,也可指明该数据所使用的媒体
2、指明对数据执行的处理的处理符号
3、指明几个处理和数据媒体之间的数据流的流线符号
数据流程图以数据符号开始和结束。
2、 程序流程图:表示程序中的操作顺序,包括:
1、指明实际处理操作的处理符号
2、指明控制流的流线符号
3、便于读、写程序流程图的特殊符号
3、 系统流程图:表示系统的操作控制和数据流,包括:
1、指明数据存在的数据符号,包括数据所使用的媒体
2、定义要执行的逻辑路以及指明对数据执行的操作的处理符号
3、指明各处理和数据媒体间数据流的流线符号
4、便于读、写系统流程图的特殊符号
4、 程序网络图:表示程序激活路径和程序与相关数据的相互作用。在系统流程图中,一个
程序可能在多个控制流中出现,但在程序网络图中,每个程序仅出现一次
1、指明数据存在的数据符号
2、指明对数据执行的操作的处理符号
3、表明各处理的激活和处理与数据间流向的流线符号
4、便于读、写程序网络图的特殊符号
5、 系统资源图:表示适合于一个问题或一组问题求解的数据单元和处理单元的配置,包括:
1、表明输入、输出或存储设备的数据符号
2、表示处理器(如中央处理机、通道等)的处理符号
3、表示数据设备和处理器之间的数据传送以及处理器之间的控制传送的流线符号
4、便于读、写系统资源图的特殊符号
36.3. GB/T14085-1993: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及约定
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包括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配置图中所使用的图形符号及其约定。
标准中包括的图形符号是用来表示计算机系统配置的主要硬件部件。本标准不涉及:
1、 硬件的详细表示,如逻辑图或电路图
2、 利用图像或图画描绘系统的示意图
3、 使用用于标识特定设备的缩写词或助词符
配置图用于表示计算机系统的物理结构,如硬件设备和连接电缆
配置图能够表示:
1、 包含所有硬件部件的最大配置
2、 由于硬件部件的重新布局及设备暂时不用而形成的实际配置
3、 为解决给定问题所需要的最小配置
4、 相同设备的配置替换等。
配置图可应用在如下方面:
1、 计算机厂商的商业宣传小册子
2、 计算机配置的选择和评估
3、 计算机购买或租借合同的技术条款
4、 计算机中心的表示
第 156 页 共 164 页
5、 在杂志文章中描述数据处理的应用
6、 数据处理应用说明书
配置图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1、 硬件符号
2、 连线
3、 专门约定
36.4. GB/T 8566-2007 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本标准为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建立了一个公共框架,以供软件产业界使用,它包括在含有软件
的系统、独立软件产品和软件服务的获取期间以及在软件产品的供应、运行和维护期间需应
用的过程、活动和任务。软件包括软固件的软件部分。
本标准了描述了软件生存周期过程的体系结构,但并未规定如何实施或执行各过程中包含的
活动和任务的细节。
本标准并不打算规定要产生的文档的名称、格式或编写内容。
本标准并不规定一个特定的生存周期模型或软件开发方法。
术语:
1、 协定:确定将要建立的工作关系的期限和条件。
2、 审核:由授权人员对软件产品和过程进行的独立评估,以便评估与需求的依从性。
3、 评价:系统地确定一个实体项目满足其规定准则的程度
4、 固件:硬件装置和作为只读软件驻留在硬件装置中的计算机指令或计算机数据的组合,
该软件不能在程序控制下方便地修改。
5、 合格性认定:证实一个实体是否能够完成规定需求的过程
6、 合格性需求:为了证明一个软件产品依从其规格说明且可以在其目标环境中使用,该软
件产品必须满足的一组准则或条件。
7、 合格性测试:由开发方进行并由需方见证的测试,以证明软件产品符合其规格说明,并
可以在其目标环境中使用。
8、 确认:通过检查和提供客观证据来证实针对某一特定预期用途的需求已经得到满足
9、 验证:通过检查和提供客观证据来证实规定需求已经得到满足。
验证:验证检查某样东西是否符合之前已定好的标准,如:文档评审,要检查
的东西是文档,检查标准就是文档的评审标准,又如:测试软件,要检查的东
西就是软件,检查的标准就是软件的规格说明,包括功能说明,性能要求等。
确认:检查软件在最终的运行环境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一般来说,就是调
试、验收测试等,这些工作都是在真正的软件需要运行的环境上进行的,在最
终环境上运行软件,确保软件符合使用要求。
其实确认更多是从用户的角度或者可以是模拟用户角度来验证产品是否和自己
想要的一致。而验证更多的是从开发方的角度来做评审、测试来验证产品的需
求、架构设计等方面是否和用户要求的一致
验证是代表你是否正确的做事情,而确认代表你是否做了正确的事情
本标准把软件生存周期中可能执行的活动分为 5 个基本过程、9 个支持过程和 7 个组织过程,
每一生存周期过程划分为一组活动,每一活动进一步划分为任务
5 个基本过程:
1、 获取过程:为需方而定义的活动,启动,招标,合同,对供方监督,验收等
2、 供应过程:为供方而定义的活动,启动,准备投标,签订合同,编制计划,执行,交付
和完成
3、 开发过程:为开发方而定义的活动:需求、设计、编码、测试、安装、验收
4、 运作过程:为操作方而定义的活动:运行测试,系统运行,用户支持
5、 维护过程:为维护方而定义的活动:问题和修改分析,修改实现,维护评审/验收,迁
移,软件退役
9 个支持过程:
1、 文档编制过程
2、 配管管理过程
3、 质量保证过程
4、 验证过程:确定软件产品是否满足在以前的活动中施加于它们的要求和条件的过程。合
同验证,过程验证,需求验证,设计验证,编码验证,集成验证,文档验证
5、 确认过程:确定需求和最终的、已建成的系统或软件产品是否满足特定的预期用途的过
程。该过程包括下列任务:
1、为分析测试结果准备选择的测试需求、测试用例和测试规格说明
2、确保这些测试需求、测试用例和测试规格说明反映特定的预期用途的特殊要求
3、测试包括强度、边界和异常输入测试
6、 联合评审过程:评价某个项目的一项活动的状态和产品,项目管理评审,技术评审
7、 审核过程:在适当时确定与需求、计划和合同的符合性
8、 问题解决过程
9、 易用性过程
7 个组织过程
1、 管理过程:为生存周期过程中的管理包括项目管理而定义的基本活动
2、 基础设施过程:为建立生存周期过程基础结构而定义的基本活动
3、 改进过程
4、 人力资源过程
5、 资产管理过程
6、 重用大纲管理过程:为组织的重用大纲主管而定义的活动,启动,领域评估,重用评估,
策划,执行和控制,评审和评价
7、 领域工程过程:领域工程师的活动和任务,领域分析,领域设计,资产供应,资产维护
36.5. GB/T 15853-1995 软件支持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软件支持环境的基本要求,软件开发支持环境的内容及实现方法,以及对软件
生存期支持部门软件支持能力的具体要求。
术语
1、 宿主机系统:为研制用于一个或多个目标机系统的软件而需要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
支持软件及规程。
2、 软件支持环境:一个宿主机系统,加上其他有关的设备和规程而构成
3、 软件开发支持环境:由软件承办单位确定、并经任务委托单位认可的资源,用于支持合
同项目中的软件需求
4、 软件生存期支持环境:由软件生存期支持部门使用的(属于任务委托单位的)资源,用
于为指定的目标机系统提供整个生存期内的软件支持。
5、 软件来源:商品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任务委托单位提供的软件、承办单位开发的软
件
36.6. GB/T 14079-1993 软件维护指南
本标准描述软件维护的内容和类型、维护过程及维护的控制和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生存周期的运行和维护阶段,主要供软件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使用
术语
1、 同级评审:一种质量保证方法,由两个或多个同级程序员互相检查、评估、以确保被检
查内容正确,且与软件的其他部分相一致
软件维护一般分为完善性维护、适应性维护和改正性维护、预防性维护
软件维护过程
1、 确定修改类型
2、 确定修改的需要
3、 提出修改请求
4、 需求分析
5、 认可或否决修改请求
6、 安排任务进度
7、 设计
8、 设计评审
9、 编码修改和排错
10、 评审编码修改
11、 测试
12、 更新文档
13、 标准审计
14、 用户验收
15、 安装后评审修改及其对系统的影响
36.7. GB/T 16680-1996 软件文档管理指南
本标准为管理者提供软件的管理指南,不论项目的大小,软件文档管理的原则, 是一致的,本
标准是针对文档编制管理而提出的,不涉及软件文档的内容和编排。
软件文档分为三类:开发文档、产品文档、管理文档
1、 开发文档:描述开发过程本身,包括:可行性研究和项目任务书、需求规格说明、功能
规格说明、设计规格说明、开发计划、软件集成和测试计划、质量保证计划、标准、进
度、安全和测试信息
2、 产品文档:规定关于软件产品的使用、维护、增强、转换和传输的信息,包括:培训手
册、参考手册和用户指南、软件支持手册、产品手册和信息广告
3、 管理文档:建立在项目管理信息的基础上,计划、变更记录
文档的质量可以按文档的形式和列出的要求划分为四级
1、 最底限度文档(1 级文档):适合开发工作量低于一个人月的开发者自用程序,程序清单
测试数据、开发记录。
2、 内部文档(2 级文档):没有与其他用户共享资源的专用程序,注释
3、 工作文档(3 级文档):适合于同一单位内若干人联合开发的程序,或可被其他单位使用
的程序
4、 正式文档(4 级文档):适合要正式履行供普遍使用的软件产品
制订文档规程
1、 文档计划制定
2、 文档编写
3、 文档编号
4、 文档评审
5、 文档签署
6、 文档归档与保管
7、 文档维护
36.8. GB/T 8567-2006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本标准主要对软件的开发过程和管理过程应编制的主要文档及其编制的内容、格式规定了基
本要求。
文档过程
1、 源材料准备
2、 文档计划
3、 文档开发
4、 文档编制要求
36.9. GB/T 9385-2008 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
本标准给出了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编制要求,描述了一份好的 SRS 的内容和质量。
SRS 由来自供方和顾客双方的人员联合编写
SRS 编写人员应关注以下基本点:
1、 功能
2、 外部接口
3、 性能
4、 属性:软件的可用性、可靠性、可移植性、正确性、可维护性、安全性
5、 影响产品实现的设计约束
编写人员宜避免把设计或项目需求写入 SRS 中
因为 SRS 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发挥特定的作用,编写人员宜谨慎对待,不走出其作用范围。这
意味着:
1、 宜正确地定义所有软件需求
2、 不宜描述任何设计或实现的细节
3、 不宜对软件设置附加的限制条件,这些内容可在其他文件中规定,如软件质量保证计划
因此,编写适当的 SRS 限定了正确设计的范围,但不规定任何具体的设计
好的 SRS 的特征
1、 正确:当且仅当 SRS 中的每一项需求都是软件应满足的需求
2、 无歧义:当且仅当 SRS 中每一项需求都只有一种解释
3、 完备:所有重要的需求都应当得到确认和处理。软件响应的定义,所有图表及术语和度
量单位的定义
4、 一致:是内部一致,当且仅当 SRS 中描述的任何单个需求的子集之间相互不矛盾,SRS
才是内部一致的。
5、 重要性和/或稳定性分级:每条需求赋有标明其重要性或稳定性的标识,重要性分为基
本的(少了软件不被接受)、有条件的(有会增强软件产品,少了不会被拒收),可选的
(可有可无),稳定性用需求的期望变更次数来标识。
6、 可验证:当且仅当存在某个有限的成本、过程,人或机器能够检查软件产品满足某个需
求,该需求才是可验证的。一般说来,任何有歧义的需求都是不可验证的。
7、 可修改:当且仅当 SRS 的结构和形式能够对任何需求进行容易、全面和一致的修改,同
时保持该结构和形式,SRS 才是可修改的
8、 可追踪:每个需求的来源是清楚的,可追踪性分为逆向可追溯性和正向可追溯性
在项目的需求阶段常常使用原型法。一些工具简单、快捷地创建体现系统某些特征的原型。
项目需求表示了顾客和供方之间有关软件生产合同事宜的理解,因此不宜包括在 SRS 中
通常项目需求包括:成本、交付进度、报告规程、软件开发方法、质量保证、验证和确认准
则,验收规程。
36.10. GB/T 12505-1990 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在制订软件配置管理计划时应该遵循的统一的基本要求。
术语
1、 软件开发库
2、 软件受控库
3、 软件产品库
4、 功能基线:是指在系统分析与软件定义阶段结束时,经过正式评审和批准的系统设计规
格说明书中对待开发软件系统的规格说明,功能基线是最初批准的功能配置标识
5、 指派基线:是指在软件需求分析阶段结束时,经过正式评审和批准的软件需求的规格说
明。指派基线是最初批准的指派配置标识
6、 产品基线:是指在软件组装与系统测试阶段结束时,经过正式评审和批准的有关所开发
的软件产品的全部配置项的规格说明,产品基线是最初批准的产品配置标识。
7、 释放:是指在软件生存周期的各个阶段结束时,由该阶段向下阶段提交该阶段的阶段产
品的过程。最终产品向用户提交的过程,也称作交付。
36.11. GB/T 16260 信息技术 软件产品评价 质量特性及
其使用指南
描述了关于软件产品质量的两部分模型
1、 内部质量和外部质量
2、 使用质量
为内部质量和外部质量规定了六个特性,它们可进一步细分为子特性。当软件作为计算机系
统的一部分时,这些子特性作为内部软件属性的结果,从外部显现出来。
为使用质量规定了四个特性,使用质量是面向用户的六个软件产品质量特性的组合效用。
术语
1、 性能级别:要求被满足的程度,它由一组质量特性的特定值来表示。
软件产品质量可以通过测量内部属性,也可以通过测量外部属性,或者通过测量使用质量的
属性来评价。目标就是使产品在指定的使用周境下具有所需的效用。
过程质量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而产品质量则是提高使用质量的方法之一,同样,评价使用
质量可以为改进产品提供反馈,而评价产品则可以为改进过程提供反馈。
合适的软件内部属性是获得所需外部行为的先决条件,而适当的外部行为则是获得使用质量
的先决条件。
软件产品质量需求一般要包括对于内部质量、外部质量和使用质量的评估准则。
用户质量要求可通过使用质量的度量、外部度量,有时是内部度量来确定为质量需求
外部质量需求从外部视角来规定要求的质量级别。外部质量需求用作不同开发阶段的确认目
标。外部质量需求应在质量需求规格说明中用外部度量加民描述,宜转换为内部质量需求,
而且在评价产品时应该作为准则使用。
内部质量需求从产品的内部视角来规定要求的质量级别。内部质量需求用来规定中间产品的
特性,内部质量需求可用作不同开发阶段的确认目标,也可以用于开发期间定义开发策略以
及评价和验证的准则
内部质量是基于内部视角的软件产品特性的总体。
估计的(预测的)外部质量是在了解内部质量的基础上,对每个开发阶段的最终软件产品的
各个质量特性加以估计或预测的质量。
外部质量是基于外部视角的软件产品特性的总体。
估计的(预测的)使用质量是在了解内部和外部质量的基础上,对每个开发阶段的最终软件
产品的各个使用质量的特性加以估计或预测的质量。
使用质量是基于用户观点的软件产品用于指定的环境和使用周境时的质量。它测量用户在特
定环境中能达到其目标的程度,而不是测量软件自身的属性。
外部和内部质量的质量模型
六个特性:功能性、可靠性、易用性、效率、维护性、可移植性
1、 功能性:当软件在指定条件下使用时,软件产品提供满足明确和隐含要求的功能的能力
1、适合性:软件产品为指定的任务和用户目标提供一组合适的功能的能力
2、准确性:软件产品提供具有所需精度的正确或相符的结果或效果的能力
3、互操作性:软件产品与一个或更多的规定系统进行交互的能力
4、安全保密性:软件产品保护信息和数据的能力
2、 可靠性:在指定条件使用时,软件产品维护规定的性能级别的能力
1、成熟性:软件产品为避免由软件中故障而导致失效的能力
用户质量
要求
外部质量
要求
内部质量
要求
内部
质量
外部
质量
使用
质量
使用和反馈
2、容错性:在软件出现故障或者违反其指定接口的情况下,软件产品维持规定的性能
级别的能力
3、易恢复性:在失效发生的情况下,软件产品重建规定的性能级别并恢复受直接影响
的数据的能力
3、 易用性:在指定条件下使用时,软件产品被理解、学习、使用和吸引用户的能力
1、易理解性:使用用户能理解软件是否合适及如何能将软件用于特定的任务的能力
2、易学性:使用用户能学习其应用的能力
3、易操作性:使用户能操作和控制它的能力
4、吸引性:软件产品吸引用户的能力
4、 效率:在规定条件下,相对于所用资源的数量,软件产品可提供适当性能的能力
1、时间特性:软件执行其功能时,提供适当的响应和处理时间以及吞吐率的能力
2、资源利用性:软件执行其功能时,使用合适数量和类别的资源的能力
5、 维护性:软件产品可被修改的能力。包括纠正、改进或对环境、需求和功能规格说明变
化的适应
1、易分析性:诊断软件中的缺陷或失效原因或识别待修改部分的能力
2、易改变性:使指定的修改可以被实现的能力
3、稳定性:避免由于软件修改而造成意外结果的能力
5、易测试性:使已修改软件能被确认的能力
6、 可移植性:软件产品从一种环境迁移到另外一种环境的能力
1、适应性:无需采用额外的活动或手段就可适应不同指定环境的能力
2、易安装性:软件产品在指定环境中被安装的能力
3、共存性:在公共环境中同与其分享公共资源的其他独立软件共存的能力
4、易替换性:在同样的环境下,替代另一个相同用途的指定软件产品的能力
使用质量的质量模型
使用质量的属性分为四个特性:有效性、生产率、安全性和满意度
1、 有效性:软件产品在指定的使用周境下,使用户能达到与准确性和完备性相关的规定目
标的能力
2、 生产率:在指定的使用周境下,使用户为达到有效性而消耗适当数量的资源的能力
3、 安全性:在指定使用周境下,达到对人类、业务、软件、财产或环境造成损害的可接受
的风险级别的能力
4、 满意度:使用户满意的能力。
内部度量可以应用于设计和编码期间的非执行软件产品,当开发一个软件产品时,中间产
品宜使用测量内在性质的内部度量来评价,内部度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获得所需的外部
质量和使用质量。内部度量使得用户、评价者、测试人员和开发者可以在软件产品可执行之
前就能评价软件产品质量和尽早地提出质量问题。
外部度量是通过测试、运行和观察可执行的软件或系统,由该软件产品所在的系统行为的
测试而导出。
使用质量的度量测量产品在特定的使用周境下,满足特定用户达到特定目标所要求的有效
性、生产率、安全性和满意度的程度,它是根据使用软件的结果而不是软件自身的属性来
测量的。使用质量是面向用户的内部和外部质量的组合效果。
36.12. GB/T 12054-1990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在制定软件质量保证计划时应该遵循的统一的基本要求
术语
1、 验证:是指确定软件开发周期中的一个给定阶段的产品是否达到上一阶段确立的需求的
过程
2、 确认:是指在软件开发过程结束时对软件进行评价以确定它是否和软件需求相一致的过
程
3、 测试:是指通过执行程序来有意识地发现程序中的设计错误和编码错误的过程。测试是
验证和确认的手段之一。
4、 质量保证:是指为使软件产品规定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有计划的必要工作。
36.13. GB/T 14394-1993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
理
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产品在其生存周期内如何选择适当的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要素,并
指导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大纲的制定和实施。
术语
1、 软件可靠性:在规定环境下,在规定时间内软件不引起系统失效的概率,在规定的时间
周期内所述条件下程序执行所要求的功能的能力
2、 软件可维护性:与进行规定的修改难易程度有关的一组属性
3、 软件生存周期:软件产品从形成概念开始,经过开发、使用和维护,直到最后不再使用
的整个过程
4、 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性大纲:为保证软件满足规定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要求而制订的
一套管理文件。
软件生存周期
1、 可行性研究与计划阶段
2、 需求分析阶段
3、 概要设计阶段
4、 详细设计阶段
5、 实现阶段
6、 组装测试阶段
7、 确认测试阶段
8、 使用和维护阶段
软件生存周期可靠性和可维护性度量方法
在软件生存周期的各个阶段,应进行与可靠性和可维护性有关的度量,度量方法通常分定性
的估计、定量的预测和测量等。其目的是保证在软件生存周期的特定阶段的关键问题能得到
及时解决。